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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又良、范成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又良,范成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行长。被执行人高又良。被执行人范成得。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又良、范成得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高又良、范成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范成得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92有存款2516.24元;范成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赤东支行账号62×××05有存款5425.75元;范成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赤东支行账号60×××74有存款542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成得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92存款2516.24元;范成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赤东支行账号62×××05存款5425.75元;范成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赤东支行账号60×××74存款5425.75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