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报与金爱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报,金爱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596号原告:孙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良,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爱芳。��告孙报诉被告金爱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丽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良、被告金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孙报起诉称:2016年3月2日,项建文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被告金爱芳提供担保,签订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爱芳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代理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孙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凭据一份,证明被告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浙价服(2015)203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的事实。被告金爱芳答辩称:借钱我是认可的,但是现在我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还出这笔钱,但是我会慢慢分期付的。当时写借钱的情况我也不清楚,他们就叫我在借条上签个字,我就签了。被告金爱芳未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金爱芳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认为虽是真实的,但没有事先通知被告,不愿支付代理费,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原告(××)、项建文(借款人)及被告金爱芳(担保人)签订一份借款凭据,凭据约定:借款人向××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定于2016年4月2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借款人应承担××通过诉讼程序催讨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担保人应承担借款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担保人在借款人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项建文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项建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为项建文借款自愿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只能依法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项建文欠原告孙报借款60000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金爱芳偿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爱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2600元。三、驳回原告孙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被告金爱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徐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