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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陆贵健、吕仁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张运发,行长。被执行人陆贵健,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吕仁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胡艳丹,女,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李财中,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柳州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10177.7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在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慰      宰审判员 韦      慰      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书记员覃晓霜书记员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