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邝惠芳与黄玉洁、林松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惠芳,黄玉洁,林松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167-1号原告:邝惠芳,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玉洁,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被告:林松满,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原告邝惠芳与被告黄玉洁、林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815-1号民事裁定,准许邝惠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81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邝惠芳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保利大都会中宇花园1X幢2401XXXX室房屋壹间。二、在6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黄玉洁、林松满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