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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钊与被告林泽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钊,林泽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602号原告:刘钊,男。委托代理人:左明磊,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钊与被告林泽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钊撤回对被告林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因原告刘钊撤诉,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