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执民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鲍建良、陈桂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鲍建良,陈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富执民字第16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4号。被执行人:鲍建良,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桂仙,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1)杭证经字第5527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鲍��良名下车牌号为浙A×××××江淮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J16AA333B7028450;发动机号为:033333】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45015元,司法建议价为36012元【详见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华丰评报字第229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7月29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徐海飞(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2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鲍建良名下车牌号为浙A×××××江淮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J16AA333B7028450;发动机号为:033333】归买受人徐海飞所有。二、买受人徐海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