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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1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邬思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邬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组织机构代码85906978-0。负责人张自斌,行长。被执行人邬思红,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思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湘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邬思红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行踪不明,家庭经济困难,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邬思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邬思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邬思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邬思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的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847.9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邬思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审 判 员 贺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