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春雨、甘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春雨,甘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358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韦坚,广西信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春雨,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甘旭,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罗燕,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201号两广市场A区。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春雨、甘旭、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吕 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欧玲伶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