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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伟武与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小山、吕连松、广东安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615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小山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改为“准许原告肖伟武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小山、吕连松、广东安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