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伟武与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小山、吕连松、广东安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615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小山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改为“准许原告肖伟武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小山、吕连松、广东安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