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蔡龙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93号罪犯蔡龙,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7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6244.76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