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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召范、贺华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召范,贺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异63号案外人王进。申请执行人沈召范。申请执行人贺华。被执行人张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召范、贺华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进称:2015年5月25日,我与张辉达成《已按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辉将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产转让给我,我已支付购房款200000元。上述房屋我均已居住至今,是我的合法财产,仅因张辉的原因未能过户到我名下。现得知你院(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经查,2015年11月11日,本院在办理沈召范、贺华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以(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鄂张湾民保协字第001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张辉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产1处。该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生效,2016年5月15日,沈召范、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外人王进遂提出本执行异议。另查,2015年5月25日,王进与张辉签订《已按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辉将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产转让给王进,转让价200000元,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王进负责偿还。2015年5月25日,张辉给王进出具1份收条,注明,今收到王进购房款200000元。该房屋现由王进居住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王进与张辉之间签订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并居住,其提出中止对上述房屋执行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辉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产1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