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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曹涛与吴道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涛,吴道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641号原告:曹涛。被告:吴道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涛诉被告吴道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曹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