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雷,男,1995年9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赫章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古基乡苏庄村和平组。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15年8月,分别被本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雷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孙雷至平湖市钟埭街道西林寺小区4幢1单元201室,采用攀爬、钻窗的手段入内,窃得失主任青侠放在床头柜盒子中的现金1000元。2、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雷至平湖市钟埭街道西林寺小区5幢3单元302室,采用同样手段入内,窃得失主杨志英放在房间梳妆台黑色皮包内的现金2700元。3、同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雷至平湖市钟埭街道西林寺小区8幢2单元201室,采用同样手段入内,窃得失主王润忠放在房间桌子上包内的现金6000元。4、同月17日早上,被告人孙雷至平湖市钟埭街道西林寺小区2幢1单元302室,采用同样手段进入事主纪灵家中,未窃得财物。5、同日早上,被告人孙雷至平湖市钟埭街道西林寺小区7幢2单元202室,采用同样手段入内,窃得失主王双凤房间包内的现金14000元。另查明,从被告人孙雷处扣押赃物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已按6100元的价值退赔给失主王双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雷因犯罪曾多次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判处。但鉴于被告人孙雷当庭能自愿认罪,且本案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任青侠1000元、杨志英2700元、王润忠6000元和王双凤7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贝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