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广洪与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洪,宋大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446号原告:周广洪,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大徐,居民。原告周广洪与被告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周广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周广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