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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春笋与成都市锦江区新韦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笋,成都市锦江区新韦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246号原告冯春笋,男,出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住山西省中阳县。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虹,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新韦博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笋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新韦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冯春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正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