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忠林与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林,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756号原告罗忠林,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罗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林诉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忠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忠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6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杰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