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民特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兰骏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兰骏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226号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利生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大利围”。法定代表人:蒋红文,该公司总裁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金辉,该公司专员。被申请人:兰骏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骏杰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21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楚锋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