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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勇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勇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53号罪犯徐勇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州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31日、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徐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勇军减刑建议幅度过高,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勇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69.5分。属病犯,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勇军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其虽属病犯,但因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勇军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