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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新跃、莫定元、詹希仁、詹纲要、詹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文泽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詹新跃,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莫定元,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希仁,男,1964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詹纲要,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志林,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案号:(2016)湘0922执145号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詹新跃、莫定元、詹希仁、詹纲要、詹志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詹新跃、莫定元、詹希仁、詹纲要、詹志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支付执行款1881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5元、执行费1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新跃自觉给付执行款及受理费、执行费,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执行结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