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0803号原告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雪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赟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3.10元,由原告上海昊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文凯审 判 员 曹 栋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