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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00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冒名胡小龙,于金华市,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从2015年以来一直以“胡小龙”的假名在金华市婺城区洪源村与被害人陈某等人交往。2016年7月初,何某得知陈某有在金华买房的想法,遂向陈某谎称自己在房产公司有熟人,可以帮陈某办出一整套购房手续。同年7月5日上午,何某向陈某谎称金竹苑小区有1套房子,购买价格只要人民币30万元,并以购房需要资金跑关系、办手续为由,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后何某将所骗钱财用于购买金器(金戒指1个、金项链1条)、吃喝玩乐等个人挥霍。2016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谊善路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民警从何某处查扣到农业银行存款回单1张、人民币14400元、金戒指销售单1张、金戒指1个、金项链1条、农业银行卡1张。现人民币14400元、金戒指1个、金项链1条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现场笔录、监控光盘、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陈国芳剩余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