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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红丽与王某某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丽,王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丽,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洪礼,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李红丽与王洪礼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03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