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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邵晓秋与夏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秋,夏植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463号原告:邵晓秋。被告:夏植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秋诉被告夏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邵晓秋负担。审 判 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