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7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93号原告:陈丽珍。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珍负担。审判长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