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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93号原告:陈丽珍。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珍负担。审判长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