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2594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文,女,1942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张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被告张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辰物业诉称,原告星辰物业为大庆市绿色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该小区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虽被告张淑文为小区业主,但其2010年至2015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11226.09元。原告星辰物业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淑文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10-2015年度物业费11226.09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22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淑文承担。被告张淑文辩称,窗户不保温、漏风长达5年之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6年4楼漏水给被告张淑文的房子泡了,三个月后顶棚塌了,物业公司给4楼处理了,但没有给被告张淑文处理。2010年11月,走廊灯坏了,找到物业公司但没维修,造成被告张淑文的丈夫脚扭伤。2012年卫生间漏水,物业公司来人查看后找不到漏点,让其自己找自来水公司。被告张淑文找自来水公司后需要物业公司配合但其不配合,致使自来水公司没有找到漏点,后被告张淑文自己找施工队发现墙体下沉压迫采暖管线致使漏水,物业公司来人后确认墙体裂缝的存在,称这是开发商建楼的问题物业公司不管。自2005年入住以来物业服务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物业收费标准过高,违规安装天燃气阀导致天然气使用晚1年之久,纯净水至今没有入户,规划内超市停建,一楼变车库,会馆对外不对内,小区内防火设施不配套,绿地面积不足,小区维护不足,楼区内照明和监控设施不够,小区内偷盗问题时有发生,保安不作为,收取物业费手段霸道,2006年和2007年采取物业费和采暖费捆绑式收费,小区内自行车棚对外出租租金去向不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星辰物业举证如下:证据一,房屋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共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被告张淑文房屋信息情况,被告张淑文主体适格。被告张淑文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14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是绿色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张淑文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物业服务合同是虚假的,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签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经黑龙江省物价局认可取得物业收费资格,被告张淑文居住的房屋收费标准2007年至今为每年每平米16.008元。被告张淑文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物业费收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每年均向被告张淑文催缴物业费。被告张淑文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其未看见过物业费收缴通知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淑文举证如下:证明复印件2份、用工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施工过程说明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业主意见1份2页。证明:窗户不保温、漏风长达5年之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6年4楼漏水给被告张淑文的房子泡了,三个月后顶棚塌了,物业公司给4楼处理了,但没有给被告张淑文处理。2010年11月,走廊灯坏了,找到物业公司但没维修,造成被告张淑文的丈夫脚扭伤。2012年卫生间漏水,物业公司来人查看后找不到漏点,让其自己找自来水公司。被告张淑文找自来水公司后需要物业公司配合但其不配合,致使自来水公司没有找到漏点,后被告张淑文自己找施工队发现墙体下沉压迫采暖管线致使漏水,物业公司来人后确认墙体裂缝的存在,称这是开发商建楼的问题物业公司不管。自2005年入住以来物业服务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物业收费标准过高,违规安装天燃气阀导致天然气使用晚1年之久。原告星辰物业质证称,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范畴,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该出庭接收质询,否者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被告张淑文所说的卫生间问题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楼上漏水导致的,其应当向楼上业主主张损失,另外卫生间属于房屋的私有部分,而物业服务的范围是房屋的公共部分,因此卫生间问题与物业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星辰物业、被告张淑文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星辰物业为被告张淑文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星辰物业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张淑文系绿色家园小区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6.88平方米,计费标准为:2010-2015年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被告张淑文于2010-2015年度未交纳物业费。原告星辰物业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淑文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10-2015年度物业费11226.09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22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淑文承担。另查,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开发商,其于2004年5月16日与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绿色家园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原告星辰物业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事实上也在继续为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原告星辰物业与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1年为期限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综上,原告星辰物业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一直在为绿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该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根据本案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的其他有关案件综合分析,可确认原告星辰物业对小区服务存在不足之处,在维护原告星辰物业权益的同时督促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本院酌情考虑减免20%物业费。对于被告张淑文提出的房屋漏雨遭受财产损失的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个人财产损害,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被告张淑文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被告张淑文房屋建筑面积为116.88平方米,2010-2015年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物业费为11226.09元,被告张淑文应交纳物业费共计11226.09元,减免20%后为8980.87元。关于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张淑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980.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8980.87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980.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张淑文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