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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叶小清与阿海欧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清,阿海欧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207号原告:叶小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阿海欧铁,男,41岁,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叶小清与被告阿海欧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叶小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小清负担。审判员 王 泽 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木机克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