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叶小清与阿海欧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清,阿海欧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207号原告:叶小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阿海欧铁,男,41岁,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叶小清与被告阿海欧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叶小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小清负担。审判员 王 泽 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木机克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