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炜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炜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475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高成。委托代理人:吕鹏。委托代理人:张鹏。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朱炜红。委托代理人:杨小安。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山。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丰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华南国仲深裁[2016]D185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D185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劲丰胜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11月30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SHENDX20150534。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6月13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涉案争议属于华南贸仲无权仲裁事项,原因在于涉案资金属于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小部分,本案本质上应属刑事案件,被申请人朱炜红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应属被害人,理应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通过刑事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D185号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2016年1月20日发出警报称:2016年1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对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请投资者根据报案提交资料指引向办案单位邮寄报案材料。同年2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又发出《“融资城”案件进展及投资人信息登记公告》,要求已投资融资城项目未赎回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2016年2月26日至5月26日)内登记。因此,华南贸仲应驳回朱炜红诉请或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其继续下发支持朱炜红诉请之裁决属于无权裁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D185号裁决。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劲丰胜公司的撤裁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劲丰胜公司主张涉案涉嫌刑事犯罪,华南贸仲无权裁决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经审查,朱炜红提起仲裁的依据是其与劲丰胜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劲丰胜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以及朱炜红与劲丰胜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涉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且上述协议中均有仲裁条款,华南贸仲依法有权裁决此案。至于该案是否应驳回朱炜红的仲裁申请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劲丰胜公司申请撤销D185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晓 琴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