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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刘晓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刘晓明,吕小平,刘兴书,蒋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6313-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申屠玉儿,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8547-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刘兴书。被执行人:刘晓明,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吕小平,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刘兴书,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夏仙,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礼路129号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财产【其中有证房屋的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富房权证富初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1**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4234476元,司法建议价为12433368.63元【详见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045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7月26日10时至2016年7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09421-0)以最高价1280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礼路129号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财产【其中有证房屋的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富房权证富初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1**号;详见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045号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富阳昊天牛皮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