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高峰与胡家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胡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胡家政,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胡家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家政在银行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