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查乖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查乖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962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被告查乖你。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查乖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