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沈志远与胡骑虎、陈强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远,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骑虎,陈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993号原告:沈志远,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被告:胡骑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远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骑虎、陈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志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远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