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邓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甲于2015年2月14日晚9时至15日凌晨01时许,给同村村民卢忠荣等22人在其家田东县思林镇双燕村龙某的小卖部给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2015年2月15日凌晨01时许,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民警在邓某甲家中当场抓获正在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的卢某甲等22名赌搏人员,并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3280元人民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甲于2015年2月14日晚9时至15日凌晨01时许,在田东县思林镇双燕村龙某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提供扑克牌、凳子、桌子等工具聚集同村村民卢某甲、黄某甲等22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并抽水渔利。2015年2月15日凌晨01时许,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民警在邓某甲家中当场抓获正在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的卢某甲等22名赌博人员,并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3280元人民币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卢某甲、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黄某乙、邓某丁、邓某戊、黄某丙、黄某癸、黄某子、邓某己、邓某庚、黄某己、李某、黄某丑、邓某辛、邓某壬、黄某庚、黄某辛、卢某乙、黄某壬的证言;2、抓获经过;3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5、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6、户籍证明;7、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甲庭上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农家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容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