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容晨诉被告肖丹丹、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晨,肖丹丹,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969号原告容晨,男。被告肖丹丹,女。被告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晨诉被告肖丹丹、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肖丹丹、魏伟名下银行帐户、工资、公积金帐户及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小区2号楼2单元2-6-5、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62号9幢1单元10402室房产两套,共计220万。担保人蒋国平、蒋睿蕊、聂雯自愿以其所有房产及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肖丹丹、魏伟名下银行帐户、工资、公积金帐户及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小区2号楼2单元2-6-5、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62号9幢1单元10402室房产两套,共计2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蒋国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区纺北路8号2橦1单元10104室房产一套、蒋睿蕊名下陕A003**马自达轿车一辆、聂雯名下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9号3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