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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礼珂、曾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珂,曾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礼珂,男。被执行人曾露,女。申请执行人王礼珂与被执行人曾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曾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礼珂若发现被执行人曾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井阳审判员  李喜春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