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乔飞军与鄂尔多斯市亚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飞军,鄂尔多斯市亚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879号原告乔飞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8月1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刀劳岱街36街坊8队80号。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定代表人张亚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飞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飞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乔飞军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乔飞军负担。审判员 丁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冬 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