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与谭传发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谭传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6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宁南路1号。负责人:黄星平,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系该行职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贵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3日,系该行职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谭传发,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5日,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诉被告谭传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谭传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席为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阳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