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庞文敏与孙明,周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文敏,孙明,周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598号原告庞文敏,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孙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周娴,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庞文敏与被告孙明、周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文敏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明、周娴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文敏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文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文敏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