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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梁啟英与欧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啟英,欧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1117号原告梁啟英,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119。被告欧树生,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54.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啟英诉被告欧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四会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案件属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民初字1117号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彩凤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