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成坤与吴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坤,吴联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036号原告:黄成坤,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吴联合,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成坤与被告吴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成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成坤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