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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钱江梅与姜水娥、徐早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江梅,姜水娥,徐早法,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钱江梅。被执行人:姜水娥。被执行人:徐早法。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姜水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钱江梅与姜水娥、徐早法、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江梅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水娥、徐早法、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钱江梅案款406566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398元,执行费806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7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