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振邪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振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66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振邪,男,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锡伯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振邪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振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裴振邪伙同��某某、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某某门沈阳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赁汽车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安某某一辆号牌为辽A07***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经鉴定,被骗车辆价格人民币130000元。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裴振邪伙同芦某某、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火车站附近的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赁汽车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一辆号牌为蒙GMR***的别克商务车。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00元。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裴振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振邪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安某某、韩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芦某某、姚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凯美瑞轿车物证照片、被告人裴振邪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被骗凯美瑞轿车转押协议、被骗车辆购买发票,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芦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辨认被告人裴振邪的笔录、其他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涉案车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裴振邪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振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考虑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能够积极交纳罚金,故本院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振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李春颖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郭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