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华与吴龙兴、候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吴龙兴,候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071号原告:吴华,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候华云,��,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吴华与被告吴龙兴、候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华以吴龙兴、候华云愿主动向其履行债务,且与其达成《还款协议书》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吴华负担。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