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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胜永、张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胜永,张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75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林立。系原告职工。被告张胜永。被告张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永、张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