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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思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执30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思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0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314号二楼自编20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丽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镜文、周丽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州思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杰。申请执行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思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2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车辆管理、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另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分配20486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0486元。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