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吴本国、吴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本国,吴迪,曹风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791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斌,董事长。被告:吴本国,男。被告:吴迪,男。被告:曹风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国、吴迪、曹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