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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吴本国、吴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本国,吴迪,曹风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791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斌,董事长。被告:吴本国,男。被告:吴迪,男。被告:曹风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国、吴迪、曹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