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德胜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胜,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169号原告王德胜,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村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刚,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家铄,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胜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XXX村集体成员,长期在家务农。2016年4月8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起申请,请求依法对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XXX村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项目进行依法查处,但时至今日,被告未给予任何答复和处理意见。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所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举报的违法建设对其合法权益并未造成实际影响,故,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