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车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6406号原告:车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