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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j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1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申辉昌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