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玉贤与于显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贤,于显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贤,女,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显才,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刘玉贤申请于显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玉贤于2014-8-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勇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