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郭友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郭友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魏谦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游,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郭友邦,暂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友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5)西公内字第4357号执行证书:郭友邦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贷款本息81000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未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友邦涉嫌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5)西公内字第435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